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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樂客運旅客運送契約
2.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辦法

國道客運路線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一、 購買車票:

1.旅客得選擇以自備零錢、悠遊卡或至本公司指定售票站點購票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2.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票。
3.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迄站名、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4.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5.持用半票者,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半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6.半票使用對象:
6.1年滿65歲以上,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
6.2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6.3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或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搭乘;滿115公分而未滿150公分,或已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購買半票。
6.4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但不得佔用座位),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7.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8.乘客以上車付現金方式搭乘本路線,應自備零錢,車上恕不找零。
9.乘客使用悠遊卡搭乘本路線應自行查閱是否在使用有效期限內並確認卡片內金額或至指定地點加值,如乘車刷卡發現餘額不足或已逾期及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請改以投現方式搭乘。
10.乘客以悠遊卡搭乘本國道路線請配合於上車時刷卡,下車時亦需刷卡。
二、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1.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2.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該車次發車前10分鐘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逾期恕不受理退票。
3.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駕駛人員收回。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3.1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車票。
 3.2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無庸另行補票。
4.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車票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4.1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三、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1.身患傳染病者。
2.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3.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4.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5.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四、旅客乘車規定:
1.旅客搭車時,請於規定站位候車,並提前招手示意,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
2.搭車時握穩扶桿、繫妥安全帶、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提早按鈴。
3.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4.車廂內禁止吸煙及飲食(除基本生理需求外)。
5.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五、班車行車規定:
1.班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規定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2.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2.1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2.2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2.3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2.4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六、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1.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2.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3.攜帶寵物或自行車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不佔位者不另收費,佔位者購買半票。
4.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七、行車事故賠償:
 1.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
 2.前項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八、誤點處理:
 1.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
 2.前項因故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其他:
 1.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3.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4.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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